但在寻找替代疗法
的过程中,医疗自主权的限制是什么?在循证医学与科学治疗证明之间的争论中,限制始终是对患者的伤害。 在一篇有趣的文章中,路易斯·爱德华多·丰特斯 (Luis Eduardo Fontes) 医生讨论了新冠疫情时期的医疗自主权及其局限性,其中许多医生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假定的证据开出治疗方案,常常对患者造成伤害。 Drauzio Varella 在《医疗自主》 一文中,在评论一些同事在疫情期间的行为时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即在没有任何科学严谨性的情况下开出治疗方案——医疗自主的另一个限制是患者的道德义务。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即使有可能,鉴于缺乏对与没有任何科学方案的药物有关的人体未来特定反应的了解,质疑开出无用药物的处方,这相当于操作的行为无手术指征。因此,在医疗自主权与病人自由决定权之间的考虑,就出现了宪法问题,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问题仍然有待STF的界定。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尽管尝试自杀是不合法的,但也 电话号码数据库 没有法律规定生存的义务:有宪法保障的生命权,但没有继续生存的权利。 正是在这种冲突中,医生必须行使自主权,以便能够根据卫生专业人员的伦理和道德价值观做出最佳决定,其行为将受到《医疗法典》规定的义务义务的保护。医德高尚,不能压制,也不能训斥。让我们记住《医疗道德守则》第一章中摘录的两项基本原则,其中规定了医疗自主权的行使,第八章和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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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注意到,医患关系中的冲突往往源于缺乏沟通,护理中的人性化偏见很重要,这样才能听到患者的焦虑,了解问题并充分告知患者。这是一种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特别是当他们能力不足时,例如老年人和文盲,同时考虑到在医学知识方面,我们都是不足的,以至于 STJ 平息了消费者立法的适用这样的关系。 我们相信,高于医疗自主权和患者自由决策权的,是人类尊严原则;可以尊重医学的自由实践和患者的决定,并记录这种关系;完整、清晰的医疗记录、签署并适当口头解释的知情同意书、疑虑的解决、治疗前和治疗后的指导、医疗记录中描述的良心拒绝或拒绝治疗,以及最终司法之前的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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